《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》解讀(三)
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,假公濟私、化公為私
案例一:違規拆借造成經濟損失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記過處分
1995年,某出版社社長在未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,未對某私營企業提供的資信情況進行核實的情況下,以該出版社法定代表人身份簽署了“拆借款契約”,后財務人員未經其簽批支付手續,將300萬元轉至私營企業,該私企無償還能力,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72萬元。作為主要領導責任者,其所在單位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、行政記過處分。其行為屬于《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》第三條第二項禁止的行為之一,即“違反規定將公款、公物借給他人”。
案例二:用公款旅游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
2001年,某省音像出版社在召開業務研討會時,以組織會議代表進行業務考察的名義,組織代表30多人赴海南,但未安排業務考察,而是委托旅行社安排旅游活動。該社社長等5人參加,每人花費兩千余元。該社長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,并在全體大會上作檢查。其行為屬于《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》第三條第四項禁止的行為之一,屬于“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”。
案例三: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
1999年,某資金辦副主任挪用國家專項資金共計10萬余元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保險,2000年初審計部門發現該投保問題,責成資金辦收回用于購買商業保險的資金,歸還原資金渠道。該副主任等人又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套取現金充抵保險費。分別構成了挪用專項資金錯誤和違反財經紀律錯誤。考慮該同志能配合組織調查,深刻檢查問題,認識錯誤,并在立案前補交本人保險費,經所在支部討論通過后,其所在單位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。其行為屬于《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》第三條第六項禁止的行為之一,即“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”。
【解讀】“公私分明”是廉潔從政的基本要求,公共財物只能用于公共事務。假公濟私、化公為私的行為,就是假借公家的名義,謀取私人(包括小團體)的利益,把公共財物用于私人開支項目,實際上也是“公權私用”、“以權謀私”的一種形式,必須嚴格禁止。領導干部要帶頭遵守各項財務制度和有關規定,才能避免犯錯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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