@市管干部:個人有關事項填報典型案例剖析,請查收(下)
近期,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填報工作正緊鑼密鼓開展,為確保“應報盡報、準確無誤”,我們選取了工作中遇到的部分典型案例“以案說法”,致力幫助領導干部準確理解政策規定、把握填報要求,有效消除認知“盲點”、規避填報“雷區”。
今天小編帶大家
一起學習典型案例4-6
請您查收
典型案例四
陳某,市直某機關副處職干部。2019年隨機抽查發現少報告股票6萬元。
本人說明
2016年買了3只股票,因為操作不善虧了大半,就扔在那里不管了,也不再關注股市動態。2019年填報時,個人認為買的股票虧得差不多了,也不高興再看市值,估摸出大概數字填報。
政策規定
? 領導干部應當報告“本人、配偶、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、基金、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”。
? 有“少報告持有股票、基金、投資型保險金額等情況”情形的,認定為漏報行為。
? 查核結果凡屬漏報行為,情節較輕的,應當給予批評教育、責令作出檢查、限期改正等處理;情節較重的,應當給予誡勉、取消考察對象(后備干部人選)資格、調離崗位、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。
認定處理
? 陳某少報告持有股票6萬元,且對個人有關事項填報態度不端正、不認真,依據兩項法規,認定為漏報行為,對其進行批評教育。
典型案例五
張某,市直某機關副處職干部。2020年隨機抽查發現未報告女兒連續在國(境)外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。
本人說明
女兒2019年3月赴英國讀書,2019年底因國外疫情嚴重暫時返回國內2個月,填報前已回英國繼續讀書。填報時認為2019年底返回國內的2個月不屬于在國外生活時間,推算出連續在國外生活不滿一年,因此沒有填報。
政策規定
? 領導干部應當報告“配偶、子女移居國(境)外的情況,或者雖未移居國(境)外,但連續在國(境)外工作、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”。
? 有“未報告配偶、子女移居國(境)外或者雖未移居國(境)外但連續在國(境)外工作、生活一年以上情況”情形的,認定為隱瞞不報行為。
? 查核結果凡屬隱瞞不報行為的,應當根據情節輕重,給予誡勉、取消考察對象(后備干部人選)資格、調離崗位、改任非領導職務、免職、降職等處理。存在兩種以上隱瞞不報情形的,從重處理。
認定處理
? 張某女兒雖回國一段時間,但因探親、旅游、出差等短期回國(入境)的,仍視為連續在國(境)外生活,依據兩項法規,認定張某未報告子女在國(境)外生活情況為隱瞞不報行為,給予其誡勉處理。
典型案例六
王某,某市(區)正科職干部,2019年重點查核發現少報告配偶注冊合資企業投資金額20萬元。
本人說明
2017年,配偶和胞弟共同注資1家企業,當時個人出資70萬元,2018年,配偶胞弟轉讓了20萬元股權,配偶沒有及時告知,本人根據以前掌握的情況填報,沒有再與配偶確認出資額有無變化,導致漏報。
政策規定
? 領導干部應當報告“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”。
? 有“少報告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、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注冊個體工商戶、個人獨資企業、合伙企業的投資金額等情況”情形的,認定為漏報行為。
認定處理
? 領導干部填報個人有關事項時,應當與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、夫妻雙方父母等相關人員,就房產、股票、基金投資型保險、經商辦企業等情況進行溝通核實。王某因溝通不到位,導致少報企業投資金額20萬元,依據兩項法規,認定為漏報行為,對其進行批評教育。
典型案例請認真學習
祝大家填報順利
來源:先鋒泰州
編輯:陳小云
責編:趙倩倩
審核:吳軍
- 史立軍:從黨史中汲取充沛養分 在傳承中堅定前行力量2021-04-07
- 中共中央組織部:扎扎實實抓好黨員干部黨史學習教育2021-04-02
- 從黨的歷史中學什么?怎么學?2021-03-25
- 《中國組織人事報》關注泰州這項工作!2021-03-23
- 黨史學習教育明確“指定書目”,為何是這四本書?2021-03-18
- 加強組工干部隊伍建設,這個地方這么干2021-03-06